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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5〕101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该员于2015年9月17日被执行强制隔离戒毒2年。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12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马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16时某某和7月4日16时某某,在其位于普宁市下架山百吉岭村的老某某中,先后2次容留吸毒人员蔡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破案经过;2.辨认现场相片;3.户籍证明;4.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5.证人蔡某某的证言及辨认;6.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及辨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某某

2015年12月17日

附:公安刑事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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