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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公开版)_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土族,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61983********,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乡**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无业。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都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由都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青H*****“江淮”牌轻型栏板货车,从都兰县**农场场部行驶至农场**门口时被都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当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256mg/100ml。经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进行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6.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气酒精测试单、现场查获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亦供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亚力夫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取保候审处所:青海省海东地区互助土族自治县**乡**村**号。联系号码:1589723****。保证人陈某某,联系号码18609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电子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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