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街**委**组。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0月20日,被告人马某某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行办理了卡号为46375800********的信用卡,2011年11月5日开始使用该信用卡,截止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马某某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99363.79元,经发卡银行工作人员多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未履行还款义务。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家属将透支钱款本息全部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持卡人申请资料、信用卡交易明细、账户详细信息、信用卡催收记录等书证;
2.证人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董海燕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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