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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9〕256号

被告人马某某(自报),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安徽省利辛县,住安徽省利辛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6日被某某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马某某于2018年11月29日6时某某,驾驶1辆无牌摩托车,途经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大道龙苑大门附近路段时,与行人林某某芳碰撞,造成林某某芳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马某某驾车逃逸。经普宁市交警大队认定:马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某芳在事故中无责任;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林某某芳符合钝性物体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人员基础信息等;2. 证人胡某某旗、朱某某林的证言;3. 被告人马某某的某某;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相片;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xx李延兵

2019年3月12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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