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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282198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丰南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1月4日1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二轮摩托车沿胥涧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丰南区村庄街里时,与前方栾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尾相撞,造成栾某某经司法鉴定为重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马某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后,被告人带伤者去医院救治,并于2014年11月5日主动到丰南交警大队,如实供述了事故情况,后在公安机电话关传唤后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22记录、受案登记表;

2马某某人口信息查询、驾驶证信息查询;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栾某某陈述;

  5.王某某证言;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7.丰南区公安局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丰南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丰南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

8.被告人马某某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腾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向征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丰南区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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