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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洗钱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公诉刑诉〔2019〕396号 

被告人马某某197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为宝坻区******排**号居住地宝坻区**街道**小区**号楼**号。2018年9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5月22日、8月5日、10月20日因案情复杂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6月6日、8月20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退回公安宝坻分局,同年7月6日、9月20日公安宝坻分局分别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宝坻区监察委员会在立案侦查王某某、马某甲(二人均另案处理)涉嫌职务犯罪一案时发现,王某某在任职期间,将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给予的钱财交给其妻子马某甲保管,马某甲将其中部分钱款存入其借用被告人马某某的身份证开设的银行账户中。2018年4、5月份的一天,马某甲在宝坻区**街道**小区**号楼**号马某某家中将利用马某某身份证存的七张银行存单共计214万元交给马某某保管,马某某在明知该存款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该七张存单藏匿在宝坻区**镇**村**排**号自家厢房内,并在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向其调查此事时,拒不承认该钱款系马某甲夫妇所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天津农商银行的储蓄存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是贪污贿赂犯罪所得,仍掩饰、隐瞒其来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与马某甲二人共同故意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被告人马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勇威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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