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l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4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村源**巷**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l9年l0月19日开始,被告人马某某在没有办理环保部门相关审批验收手续、没有配套污染治理设施、没有设置规范化排污口的情况下,雇佣同案人刘某某(已判刑)到其开办的位于汕头市潮阳区**镇**居委**街**楼的清洗塑料作坊负责清洗分拣废旧塑料。该作坊由马某某负责作坊管理及购买原料,平日刘某某将原料废旧塑料粒倒入清水和盐水的桶里进行清洗浮沉,分拣丙料、AB料、聚碳,后进行包装,最后由马某某出售牟利。作坊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从作坊后面西侧水坑直接排放到外界地下水道。经汕头市潮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监测技术人员对该作坊内西侧一洗料桶的废水进行取样鉴定,结论为总铜超标2.3倍,化学需氧量超标2.7倍。2020年1月10日,马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材料;
2.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和辨认;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监测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经任何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情况下,将污水通过作坊的暗管直接排放到地下水道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某某系主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马俊盈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现取保候审,居住于潮阳区贵屿镇**村;
2.案卷三册、证据目录一份随起诉书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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