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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公开版)_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

积县检刑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马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71980********,回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积石山县**镇**村*社**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积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2日被积石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积石山县看守所,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积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2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9日,马某某某为了搞装潢从淘宝网购买了一支射钉器,从网上观看了他人将射钉器改装成射钉枪的视频后产生了制造枪支打野鸡的想法,于2017年10月11日再次购买了一支射钉器和改装射钉枪的相关部件组装了一支射钉枪,因第一次组装的射钉枪时好时坏,2018年12月5日再次从淘宝网购买了一支射钉器和改装射钉枪的相关部件组装了第二把射钉枪,并购买了倍镜和枪托安装在第二支枪上,用射钉弹实验能正常击发后,马某某某购买了制作铅弹的模具和保险丝后制作了120发铅弹。

2020年8月27日,积石山县公安局委托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马某某某制造的两支射钉枪和家中存放的一支自制土枪进行枪支性能鉴定,鉴定意见是三只枪支均被认定为以火药燃烧为动能的枪支,均具有致伤力。

2020年8月27日,经依法传唤,马某某某主动到积石山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侦破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文书、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指认、枪支照片、指认及审讯视频等证据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某非法制造枪支的行为,已触犯刑罚,且拥有二把具有致伤力的枪支,并拥有120多个自制的铅弹,确已实际实弹射击过。现有证据证明马某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期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无前科。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某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积石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全勇

检察官助理:杨生俊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押于积石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证据目录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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