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积县检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马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71970********,回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住**乡**村**社*号,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积石山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8日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积石山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2日被积石山县公安局逮捕。无违法犯罪记录。
被告人王某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11971********,回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县,住***乡***新农村,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积石山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8日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积石山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2日被积石山县公安局逮捕。无违法犯罪记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21966*******,回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地区**回族土族自治县,住**乡**村*社**号,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积石山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6日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积石山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2日被积石山县公安局逮捕。2004年12月18日因吸毒被西藏自治区戒毒所强制戒毒;2005年2月4日因吸毒被西藏自治区戒毒所强制戒毒;2019年11月9日因吸毒被积石山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两年。
被告人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21977********,回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地区**回族土族自治县,住**镇**村**社**号附*号,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积石山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6日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积石山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2日被积石山县公安局逮捕。2002年10月21日因盗窃罪被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5月9日因吸毒被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禁毒大队所强制戒毒两年;2017年1月19日因吸毒被积石山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两年。
本案由甘肃省积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某、王某某某、马某某、闵某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天。四被告人同意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闵某某长期吸食毒品。2019年11月5日早上,吸毒人员马某电话联系马某某要购买0.5毒品海洛因,马某用微信转账的方式给马某某支付了350元,马某某联系马某某某购买1克海洛因,0.5克海洛因用于卖给马某,0.5克供自己和闵某某吸食,就用微信转账的方式给马某某某支付了700元。后马某某某指使王某某将两包海洛因提前藏在自己在寨子沟乡瓦窑沟新农村的住宅附近巷道一搅拌机里,藏好海洛因后马某某某叫马某某去取毒品,并将藏匿海洛因的地点用微信视频发给马某某,后马某某让闵某某去取毒品。同日12时许,闵某某乘坐一辆灰色奇瑞轿车从马某某某在寨子沟乡瓦窑沟新农村住宅旁边的搅拌机中取上王某某提前藏匿的海洛因,返回至大河家交警中队门口时被积石山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从闵某某身上查获海洛因两包,经计量,共计净重为0.8克。2019年11月7日,在被告人马某某的配合下公安局民警从积石山县吹麻滩镇西海宾馆抓获被告人王某某,从**乡**村**社*号的家中抓获被告人马某某某,从马某某某、王某某长期藏匿毒品的搅拌机里查获海洛因两包,经计量,净重为0.92克。
2019年11月22日,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是C231-1、C231-2、C231-3、C231-4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2019年12日17日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包装1号毒品可疑物的外包装卫生纸”中检出男性STR分型,与闵xx血样在D3S1358等21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2.97x1029。送检的“包装2号毒品可疑物的外包装黑色塑料袋提手部位”中检出女性STR分型,与王xxx血样在D3S1358等21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1.09x1026。送检的“包装1号毒品可疑物的外包装黑色塑料袋提手部位”、“包装2号毒品可疑物的外包装卫生纸”中均未检出人DNA。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VIVO手机一部,白色VIVO手机一部,红色OPPO手机-部(壳内有100元现金),玫瑰金OPPOR9S手机壹部,蓝色OPPOA3手机一部,银行卡叁张,现金拾万壹仟三百元整。
2.书证:(1)案件来源;(2)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3)立案决定书;(4)抓获经过;(5)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6)提请书;(7)批准逮捕决定书;(8)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9)继续侦查报告书; (10)逮捕证;(11)社区戒毒决定书;(12)现场检测报告书;(13)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14)体格检查表;(15)户籍证明;(16)毒品登记表说明; (17)办案说明;(18)证明;(19)鉴定意见通知书;(20)随案移送物品;(21)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22)通话清单。3.证人证言:(1)马xxx证言;(2)马某证言;(3)马某某某1证言;(4)王某某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某、王某某、马某某、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搜查证 、搜查笔录、提取笔录;(2)扣押决定书;(3)现场称量毒品记录;(4)辨认笔录;(5)毒品可疑物照片、毒品可疑物指认照片、毒品可疑物外包装照片、毒品可疑物称量照片、王某某指认藏匿毒品可疑物地点照片、涉案手机交易照片;6.(1)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意见书;(2)临夏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指认、称量、封存、手机数据恢复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某、王某某、马某某、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某、王某某、马某某、闵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某、王某某、马某某、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马某某、闵某某-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积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旭东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某、马某某、闵某某现在押于积石山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某现押于临夏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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