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敲诈勒索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5〕27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谢旗营镇******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6月3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8月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8月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结终,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8月份,被告人马某某以向焦作市土地局举报刘某某厂内用地存在不合法为手段,敲诈刘某某共3000元。

2、2012年4月份至2014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马某某以向相关部门举报宋某某厂内存在用地、用电不合法为手段,先后三次敲诈宋某某16000元。

3、2015年6月份,被告人马某某以向相关部门举报李凯、王某某、刘某某、宋某某四个厂厂内存在用电、用地不合法、对环境有污染为手段,分别敲诈李凯、王某某、刘某某、宋某某每人3000元,共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原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采取威胁的方式,多次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高志明

王利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所在地。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