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灵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31962********,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农民,住灵宝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9年2月25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5日被灵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12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20年8月20日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灵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5月份,郭某某(已判决)在任灵宝市五亩乡渔村支部书记期间,与三峡风力发电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尹某某签订协议在灵宝市五亩乡渔村紫石岭安装测风塔。施工期间,郭某某指使被告人马某某和王某某、张某某(二人已判决)强行阻拦施工,尹某某为使工程顺利实施,分三次向郭某某支付现金共计9000余元,郭某某分给马某某200元。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退缴赃款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和同案犯郭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范 欣
检察官助理 余维江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灵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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