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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19〕3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现住河北省晋州市**街**胡同**小区**单元**室。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灵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灵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灵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灵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于2019年11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5年至2016年4月份,于某某(已判决)刘某某(已判决)纠集徐某某(已判决)、付某某(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鞠某某(已判决)、吕某某权(已判决)、马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组织查看灵某某、行唐县、高邑县等地的石棉厂是否生产,并以匿名拨打“12345市长热线”、“环保热线”等电话举报石棉厂存在污染相威胁,多次向石棉厂老板索要钱财。期间,2015年7月份,于某某以组织成立石棉协会的名义联系多家石棉厂老板,意图控制其生产经营,并以举报相威胁要求各石棉厂老板定期缴纳会费。于某某、刘某某、徐某某、付某某、张某某、鞠某某、吕某某、马某某等人共同故意多次实施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石家庄及周边地区的石棉行业生产经营秩序,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表现特征。被告人马某某、于某某、刘某某、付某某、徐某某、张某某、鞠某某、吕某某等人在实施敲诈勒索期间,向被害人朱某某多次索要钱财共计98000元;向被害人王某某多次索要钱财共计16500元;向被害人申某某多次索要钱财共计6000元;向被害人张某某多次索要钱财共计10000元;并多次向被害人黄某某、曹某某、赵某某等人索要钱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办案说明等;2.辩认笔录;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被告人马某某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振丽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灵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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