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区****,住吉林省辽源市**区**街**委**组。2000年7月24日因抢劫罪被辽源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2月15日刑满释放。2005年9月5日因盗窃、抢劫罪被辽源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1月21日减刑释放。2015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2日因传唤不到案被上网追逃,2019年7月31日因本案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自2012年4月开始,被告人马某某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福成五期814车站处,以不交钱就不让摆摊相威胁,每月向卖熟食的摊主吴某某敲诈300、500、800元不等的钱数,截止案发时共敲诈被害人吴某某16000元。
2、自2014年5月开始,被告人马某某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福成五期814车站处,以不交钱就不让摆摊相威胁,每月向卖饼干的摊主董某某敲诈300、500元不等的钱数,截止案发时共敲诈被害人董某某9000余元。
3、自2013年3月开始,被告人马某某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福成五期814车站处,以不交钱就不让摆摊相威胁,每月向卖手抓饼的摊主王某某敲诈200、300、600、700、1200、2000元不等的钱数,截止案发时共敲诈被害人王某某15000余元。
4、自2013年7月开始,被告人马某某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福成五期814车站处,以不交钱就不让摆摊相威胁,每月向卖炸鸡的摊主吴某敲诈500、600、800元不等的钱数,截止案发时共敲诈被害人吴某8000余元。
5、自2013年7月开始,被告人马某某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福成五期814车站处,以不交钱就不让摆摊相威胁,每月向卖花生、瓜子等干货的摊主韩某某敲诈200、300、400、500、600元不等的钱数,截止案发时共敲诈被害人韩某某15000余元。
6、自2013年9月开始,被告人马某某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福成五期814车站处,以不交钱就不让摆摊相威胁,每月向卖水果的摊主韩某某敲诈300、400元不等的钱数,截止案发时共敲诈被害人韩某某3000余元。
7、自2012年冬天开始,被告人马某某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福成五期814车站处,以不交钱就不让摆摊相威胁,每月向卖菜的摊主尚某某敲诈200、500、1000元不等的钱数,截止案发时共敲诈被害人尚某某20000余元。
8、自2013年7月开始,被告人马某某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福成五期814车站处,以不交钱就不让摆摊相威胁,每月向卖烤面筋的摊主姚某某敲诈200、300、400、500元不等的钱数,截止案发时共敲诈被害人姚某某3500余元。
9、自2012年12月开始,被告人马某某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福成五期814车站处,以不交钱就不让摆摊相威胁,每月向卖水果的摊主王某某敲诈400、500、800、1200元不等的钱数,截止案发时共敲诈被害人王某某20000余元。
10、自2012年春天开始,被告人马某某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福成五期814车站处,以不交钱就不让摆摊相威胁,每月向卖干果的摊主张某敲诈400、700、1400元不等的钱数,截止案发时共敲诈被害人张某10000余元。
11、自2012年开始,被告人马某某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福成五期814车站处,以不交钱就不让摆摊相威胁,每月向卖铁板鱿鱼的摊主赵某某敲诈400元钱,截止案发时共敲诈被害人赵某某10000余元。
12、自2012年开始,被告人马某某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福成五期814车站处,以不交钱就不让摆摊相威胁,每月向卖酥饼的摊主周某某敲诈200元钱,截止案发时共敲诈被害人周某某5000余元。
13、自2013年3月开始,被告人马某某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福成五期814车站处,以不交钱就不让摆摊相威胁,每月向卖“周黑鸭”的摊主姚某敲诈600、1600元不等的钱数,截止案发时共敲诈被害人姚某20000余元。
14、自2012年春天开始,被告人马某某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福成五期814车站处,以不交钱就不让摆摊相威胁,每月向卖小吃的摊主邹某某敲诈300、600、700、800元不等的钱数,截止案发时共敲诈被害人邹某某20000余元。
15、自2013年5月开始,被告人马某某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福成五期814车站处,以不交钱就不让摆摊相威胁,每月向卖水果的摊主韩某某敲诈300、500元不等的钱数截止案发时共敲诈被害人韩某某7000余元。
16、自2013年9月开始,被告人马某某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福成五期814车站处,以不交钱就不让摆摊相威胁,每月向卖水果的摊主刘某敲诈500、600、800元不等的钱数,截止案发时共敲诈被害人刘某17000余元。
17、自2013年9月开始,被告人马某某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福成五期814车站处,以不交钱就不让摆摊相威胁,每月向卖干果的摊主高某某敲诈400、600元不等的钱数,截止案发时共敲诈被害人高某某8000余元。
18、自2013年7月开始,被告人马某某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福成五期814车站处,以不交钱就不让摆摊相威胁,每月向卖面筋的摊主刘某敲诈600、800元不等的钱数,截止案发时共敲诈被害人刘某11800元。
19、自2013年2月开始,被告人马某某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福成五期814车站处,以不交钱就不让摆摊相威胁,每月向卖袜子的摊主吕某某敲诈400元钱,截止案发时共敲诈被害人吕某某8400元。
20、自2013年7月开始,被告人马某某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福成五期814车站处,以不交钱就不让摆摊相威胁,每月向卖水果的摊主秦某某敲诈300、500元不等的钱数,截止案发时共敲诈被害人秦某某7000余元。
21、自2014年2月开始,被告人马某某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福成五期814车站处,以不交钱就不让摆摊相威胁,每月向卖手抓饼的摊主李某某敲诈300元钱,截止案发时共敲诈被害人李某某2400余元。
综上,被告人马某某自2012年初至2014年10月多次敲诈勒索,敲诈勒索金额共计236100余元,数额巨大。另查明,被告人马某某在2014年12月6日羁押期间揭发田某某、安某某等人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经侦查机关查证属实,田某某、安某某等人已被判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判决书、辨认笔录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威胁手段,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属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明明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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