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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某某,绰号脏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81********,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岷县********号,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被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腊月,被告人马某某为陈某某经营的“岷县**糖酒批发部”运输货物时出现货物缺失,因被要求赔偿,被告人马某某与陈某某等人发生冲突,后将其货车留在该批发部院内后离开。2013年正月初二,被告人马某某以其货车滞留在“**糖酒批发部”内未能运输为由向陈某某索要损失费3万元,在被告人马某某的威胁下,陈某某于次日向其交付现金30000元,马某某遂将车开走。

2012年,被告人马某某在岷县教场街雷某某的修车厂修理自己的天龙货车后,在去靖远县运输货物返回岷县途中发现车辆涡轮增压器油管发生故障。回到岷县后,被告人马某某找到雷某某的修车厂,以雷某某将其车辆修坏为由向该雷索要赔偿款,在马某某的威胁下,雷某某妻子向马某某交付现金10000元。经调查,涉案的天龙同型号货车于2012年度更换一个全新L315增压器所需费用为3600元。

2017年冬天,被告人马某某从马某乙处以210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摩托车,因车辆登记过户事宜,被告人马某某与该车登记车主马某甲发生争吵,后马某某以将摩托车退还给马某甲为由向马某甲索要50000元。在马某某的威胁下,2017年12月26日,马某甲叫来马某乙等人对双方进行调解,最终马某甲以30000元的价格将该车买回。

被告人马某某三次敲诈勒索数额共计45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说明、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档案等书证;

2.证人翟某某、马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雷某某、马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淑贤

2019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马步云现羁押于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人名单、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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