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19〕113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枣庄市山亭区**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害财物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马某某因与丈夫高某甲感情不和引发家庭矛盾,在2019年2月至5月期间将其公公高某乙的部分物品故意毁坏,具体包括:高某乙为高某甲家中购买的一套封闭阳台铝合金门窗、两套铝合金后窗;高某乙家中的两套封闭阳台铝合金门窗、两套西配房铝合金门及框、一套东伙房铝合金门及框、两套堂屋后方铝合金窗户、一台老式海信牌电视机、一套复合板橱子及锯末板茶几、一台格力空调、一台海尔冰箱。经鉴定,以上被毁坏物品价值人民币80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高某乙陈述,证人高某甲、徐某某、高某某证言,现场勘验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电视机等购买收据、户籍信息等书证、物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毁坏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运杰
检察官助理:孙淑君
2019年10月18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枣庄市山亭区**街道**村**号家中,联系电话1558925****;
2、案卷材料与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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