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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12日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马某甲与被害人卢某某因共同生育的儿子探视问题发生口角及肢体冲突,马某甲将卢某某的苹果手机抢过来并多次摔砸到地上,致使卢某某的手机损毁。经平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卢某某被损毁的苹果手机价值96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马某乙、马某丙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耀军

2020年5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平南县平山镇榄垌村长三屯73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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