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84********,汉族,初中文化,悦乐**洗浴中心工作,户籍所在地济宁市微山县**村街道**村,现住龙口市**街道**洗浴中心,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龙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5时许,因于某某将车牌为鲁******的白色雷克萨斯越野车停在龙口市**街道**洗浴中心后门消防通道处挡住后门,被告人马某某心生气愤,遂到二楼平台捡起放在此的方木扔向该越野车,致越野车前挡风玻璃、前机盖破损。2019年11月15日,经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鲁******白色雷克萨斯越野车被毁坏部分价值为人民币73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谅解书、赔偿协议等书证;鉴定意见;监控视频;证人张某某、林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翔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证人、鉴定人的名单壹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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