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19〕22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曾用名马某甲,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3198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济南市槐荫区******花园****号楼*单元***号,户籍地济南市**路**号**单元**号。2005年10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2019年3月29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6日22时许,在济南市槐荫区*****花园小区门口,被告人马某某乘坐其女友张某某驾驶的摩托车进入小区时,右脚踝与门口的济南**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停车公司)安置的隔离桩碰撞受伤。后被告人马某某心生不满,用水泥块将该小区门口东西两侧停车公司所有的无人值守在线支付车牌识别系统(专用摄像机2台、显示屏2套、机箱立柱2套)砸坏。2018年8月24日经济南市槐荫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故意砸坏的财物价格为11886元。被告人马某某对该鉴定意见不服,经济南市价格认证中心、山东省价格认证中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三次复核,均维持济南市槐荫区价格认证中心的认定意见。2018年6月8日,被告人马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在线支付设备维修费用清单、检修报告、检测证明、视频截图、法院判决书复印件、依法解除监督管理通知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马某某供述;5、鉴定意见:济南市槐荫区价格认证中心结论书、济南市价格认证中心损失价格复核决定书、山东省价格认证中心复核决定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复核决定书;6、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马某某系自首。鉴于马某某具有赔偿意愿但未赔偿,建议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如赔偿完毕,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玉青
检察员: 张 磊
2019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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