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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8〕195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21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0日1时,被告人马某某酒后回到其住处珠海市香洲区前山**花园**栋楼下,用钥匙故意划花停放在该处的粤C41****号汽车、粤C9****号汽车。经鉴定,粤C41****号汽车损失价值人民币3998元,粤C9****号汽车损失价值人民币1186元。

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马某某在珠海市**有限公司内被民警抓获。其后被告人马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并取得了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抓获经过等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莹

代理检察员:黄河集    

2018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

2.卷宗二册、光盘二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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