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郓城县**乡**村**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郓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8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月12日由郓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和被害人王某丙因夫妻感情不和产生矛盾。2019年9月30日20时30分,被告人马某某和王某丙在郓城县**镇**村王某丁(王某丙的父亲)家中发生争执,被告人马某某持尖刀将王某丁和王某丙捅伤,二人倒在血泊中。离开现场时,被告人马某某又将王某戊家大门反锁逃匿。被害人王某丁打电话呼救被送往郓城县诚信医院抢救幸免于难。经郓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检验、鉴定,被害人王某戊胸部、上腹部、左前臂多处被刀刺伤,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王某丙颈部、胸部被捅刺创口达十余处,背部、手臂、手掌等也有多处创口,其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马某某在郓城县侯**镇**村马某某家中被郓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户籍证明、马某某书写遗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马某乙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丙、王某丁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郓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勘验、检查制作的笔录、拍摄照片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持刀捅刺被害人王某丙、王某丁胸部、腹部、颈部等身体多处部位,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振江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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