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51971********,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研究所**处职工,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天桥区**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济南市天桥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马某某系山东**研究所**处职工,被害人王某某系该处副处长。2019年9月11日9时许,因有同事反映马某某在楼道内泼水影响卫生,王某某与处长章某某一同到本市天桥区**路**号山东省**研究所马某某办公室对马某某进行批评教育,期间马某某对王某某产生不满。在王某某离开办公室走到门口时,马某某从办公桌上拿起一把单刃折叠水果刀,追至王某某身后,右手持刀自上而下捅刺王某某颈部右前侧一刀,造成王某某颈部开放性外伤,随后马某某被章某某拦住。案发后马某某将水果刀清理干净并藏于办公室内。王某某伤情愈后留有瘢痕1.6cm,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当日民警将被告人马某某带回公安机关调查。次日被告人马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10万元,王某某对马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住院病案、收到条、谅解书、刑事技术照片等;3.证人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7.被告人马某某辨认作案地点的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未遂,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周晓武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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