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身份证号码411481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4年11月25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4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7日下午,在永城市芒山镇镇政府西50米处路南周某某家,赵某某酒后来到因言语与来周某某家走亲戚的马某某的家人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后被告人马某某来找其姐马某某,刚到门口就被又返回的赵某某用板凳砸了头部一下,致马某某头部流血,,后被告人马某某还手用拳头殴打赵某某,在赵某某倒地后又照胸部踢了一脚,造成赵某某纵膈皮下积气。经鉴定赵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马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4、户籍证明等有关书证;
5、法医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一鹤
二O一五年二月三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公安侦查卷宗两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