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11195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小区**地块**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历城区**街道**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4月2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6日10时许,被害人郭某某到被告人马某某位于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办事处**小区**地块**号楼**单元**室等房屋安装油烟机。期间被告人马某某认为郭某某将其房间弄脏,遂与郭某某理论,双方发生争执,继而被告人马某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郭某某的头面部及肋部,致被害人郭某某左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左侧6、7、8肋骨骨折、左眶内壁骨折、眼部挫伤。经鉴定,被害人郭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马某某接民警电话传唤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察、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艳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358911****);
2、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预审卷宗2册、光盘3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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