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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一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镇**社区**庄**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2019年3月4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3日下午,在利辛县马店镇**路南侧**门口,因债务纠纷,马某某将解某某打伤,经鉴定, 解某某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纪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检  察  员:牛河川

代理检察员:慕  丽

2019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利辛县**镇**社区**庄**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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