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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64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约被害人李某甲等人至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17号温莎KTV内619包间唱歌、喝酒,次日凌晨4时许,马某某和李某甲因琐事发生争执,李某甲用啤酒瓶砸伤自己额头,后马某某离开包间,李某甲追随,二人在走廊、电梯口多次推搡,后至KTV门口路边双方互殴,致使李某甲左侧腓骨线性骨折、左侧鼻骨线性骨折、左眼挫伤,经鉴定,李某甲左侧腓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鼻部骨折、眼部挫伤均属轻微伤。 

2019年11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至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宁海路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9月1日,马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李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4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病历、情况说明、刑事摄影照片、收条等书证;

2.证人薛某某、王某某、李某乙、袁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鼓公物鉴(检)字[2020]7号法医学鉴定书;

6.检查、搜查笔录;

7.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文骏

 检察官助理:杨爽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51254****;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共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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