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马某某,经名有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41973********,回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乡**村**社**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1月16日被湟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湟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海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海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海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4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6月19日,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在甘肃省**市**工地因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执,马某某先用石头打在赵某某身上,赵某某跑开后马某某开车追上赵某某并用扳手打在赵某某腹部后逃离现场,赵某某当即被同事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原**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经医院诊断为脾脏破裂,并对其进行脾脏摘除手术治疗。经海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赵某某腹部受外力作用致脾脏破裂后脾脏摘除,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陇南市人民医院病历复印件;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清单、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报告单;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甲、魏某某、管某某、周某某、马某乙、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南)公(刑)鉴(法伤)字[2020]003号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世英
检察官助理:王雪婷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同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