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19〕562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31981********,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扎兰屯市**街**号,住青岛市城阳区**村。2018年6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工业园冷库因工资问题与被害人高某某发生冲突,后将高某某左手打伤。经法医鉴定,高某某左手无名指中节骨质粉碎性骨折,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肖某某、仇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志刚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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