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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某某检公诉刑诉〔2018〕1362号

被告人马习武,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乔庙乡詹某某村长寿街18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柳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9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10月10日被柳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习武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8月12日20时33分左右,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徐庄村中建五局工地内,被害人刘某某与被告人马习武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厮打,被告人马习武用手里的钢管将被害人刘某某的腰部打伤,经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刘某某腰部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鉴定文书编号:(郑某某)公(刑)鉴(伤检)字【2018】1465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经过、到案经过;2、户籍证明、扣押清单;3、鉴定意见;4、证人马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6、被告人马习武的供述与辩解;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习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习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马习武有期徒刑一年某某年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力

2018年123

附:

   1、被告人马习武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某某》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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