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19〕42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与周某某因琐事在邳州市**镇**村刘某某家中发生争执打斗。在打斗中,马某某用拳头击打周某某面部,致周某某左侧上颌骨额突、双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经邳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周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马某某被刑事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伤情照片等物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
5.邳州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运东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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