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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62001********,回族,大专在读,学生,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金川县,住金川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茂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5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同张某某等人来到茂县凤仪镇并州路纸包鱼饭店与邀约张某某的万某某、龚某某等人会合,后,张某某进店与万某某等人吃饭交谈,约十分钟后,在该饭店门口等待的马某某等人催促张某某返程,张某某走出饭店预离开时,龚某某见状走出饭店与马某某发生口角继而打斗,万某某见状拿出从龚某某处代为保管的一把长约15cm的黑色折叠匕首上前刺中马某某的背部,随即,万某某和龚某某等人逃离饭店往茂县凤仪镇并州路与兴茂街十字路口方向跑,马某某随即拿出随身携带长约10cm的水果刀追逐万某某,在茂县凤仪镇并州路与兴茂街十字路口北侧公厕公路旁追上万某某,二人持刀互相捅刺对方身体,直至双方随行人员将二人劝离,马某某刺中万某某背部一刀,万某某刺中马某某腹部一刀。经鉴定,万某某左背部贯穿伤,左侧气胸,左肺挫伤,左侧胸腔积液,综合评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伤情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明高

(院印)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84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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