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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19〕140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70********,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户籍所在地利川市**镇**村**组**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6年7月27日8时许,被告人马某甲的妻子丁某某因撒农药一事与被害人吴某某及妻子赵某某发生争吵,马某甲闻讯后与同在修烤房的哥哥马某乙分别手持砖刀和扁担前往吴某某家找吴某某理论,其母亲杜某某也跟随前往,此时吴某某已被人喊去帮忙抬牛,马某甲等人便与赵某某发生争吵并发生抓扯,后马某甲准备返家,在离开吴某某家100米处时,吴某某手持扁担朝马某甲肩部一扁担,马某甲从马某乙手中抢过扁担朝吴某某打去,吴某某手中扁担被打掉在地,马某甲扁担上的铁搭钩钩住吴某某头部,致吴某某受伤倒地,吴某某双手抓住扁担,马某甲又用扁担戳吴某某胸部两下,后吴某某被送医治疗无效死亡。

经利川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吴某某系因头部受到硬质工具打击致重型颅脑损伤、颅脑功能障碍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报告登记表、到案经过、死亡证明、病历资料、死亡小结、户籍证明、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丁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杨某某、杜某某、马某乙等人证言;3.利川市公安局利公刑技法字第1996302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4.利川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5.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万平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先羁押在利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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