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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19〕2041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61975********,蒙古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住深圳市福田区**村*号,在深圳市某公司工作。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8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于2019年10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马某甲与被害人彭某某与在深圳市南山区某花园对面马路上行走时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马某甲用手卡住被害人彭某某脖子,将其拉倒在地,用拳头打其头部,造成彭某某左肩甲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彭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马某甲在深圳市福田区**村*号**房家中被民警抓获。2019年9月27日,马某甲家属向被害人彭某某赔偿人民币9万元,彭某某对马某甲出具刑事谅解书。2019年12月17日,被害人彭某某在本院表示不谅解被告人马某甲,希望追究其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被害人伤情照片、医院诊断材料、案件研判报告、被告人涉嫌非法拘禁材料、收条、刑事谅解书、刑事和解协议书;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及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倩

202012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7*******;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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