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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公诉刑诉〔2019〕31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青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9日23时左右,在青县**小区东侧小桥附近的小广场处被告人马某某因怀疑其妻子与刘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马某某用铁质的千斤杆将刘某某打伤并将刘某某开的轿车砸坏。经鉴定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璇

(院印)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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