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乡**村**号,捕前住原籍。2019年12月11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24日22时许,在涿州市**乡**村东南**厂附近,被告人马某某在王某某家门口大喊,影响到王某某及其家人和工厂工人休息,经王某某劝说后,被告人马某某对其辱骂。随后被告人马某某离开又再次返回王某某家,踢开王某某家大门进入院里,用刀将王某某扎伤。经涿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宝坤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交。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