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卢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81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卢龙县**职员,出生地河北省卢龙县,户籍所在地卢龙县**乡**街**号,现住**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1时许,在印庄乡大王屯信用社门口处,被告人马某甲与印庄乡张安子村赵某甲因经济纠纷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马某甲用手将赵某甲头、面部打伤,致其双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右眼上睑顿挫伤。经卢龙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赵某甲的损伤程度分别为轻伤二级与轻微伤。
2020年2月7日,被告人马某甲到印庄乡派出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民事部分已经调解,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证明、自行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乙、赵某乙、王某某、赵某丙、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卢龙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铭生
(院印)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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