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刑诉〔2014〕16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汉族,初中肄业,现住河南省正阳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26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3月25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6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5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徐某某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18日20许,被害人徐某某与王某在正阳县人民澡堂对面吃饭时因喝酒发生争执,期间,王某与张某某商量喊人帮其打架,后张某某电话邀请张某(系张某某的哥哥,另案处理)前来帮忙打架,随张某带领被告人马某某携带砍刀赶到现场,马某某用砍刀朝徐某某头部乱砍,致使头部受伤,经鉴定徐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证人张某、张某某、程某等人的证言;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
检察员:彭 楠
节凤云
2014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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