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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成县人民检察院

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15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26241974********,文盲,甘肃省成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29日被成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成县看守所。

本案由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6日8时许,在成县**镇**市场‘**服饰店’门前,因被告人马某某四年前欠被害人王某某八百元钱,双方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王某某扯住马某某的衣领不让其离开,随后马某某用手在王某某的胸前推了一把,将其推倒坐在地上,致被害人受伤。王某某的伤经成县中医医院诊断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调取笔录及调解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执行);

2、证人证言;

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4、鉴定文书;

5、视频资料;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对被告人马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峰

2019年12月17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成县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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