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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 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22211995********,回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镇**村**组**号, 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5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1418号东方国际饭店门口,与一同等候的代驾司机被害人李某某因口角发生纠纷,后双方互殴。被告人马某某(经鉴定,马某某面部挫伤、口腔内粘膜破损、颈部擦伤、右小腿擦伤,其伤情为轻微伤)将被害人李某某打伤(经鉴定,李某某鼻部软组织挫伤、双侧鼻骨多发骨折、胸部表皮剥脱,其伤情为轻伤二级)。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于2019年10月23日,在广州市天河区**路**号将被告人马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伤情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七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焱林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 本院《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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