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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住址山东省平阴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平阴县**镇**村村南沟子里的树林处,与被害人朱某某因抓知了发生冲突,马某某对朱某某的面部、肋部进行殴打。2020年7月30日,经平阴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技术中队法医鉴定:被害人朱某某面部、肋部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赔偿朱某某7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磊

检察官助理:王焕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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