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22231990********,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宁夏西吉县**乡**村**组**号,现住址:宁夏西吉县**乡**村**组**号,农民。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被西吉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西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吉县看守所。
本案由西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7月29日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与其妻子王某某因琐事发生打架,马某某用木棒朝王某某腿部击打六七棒,朝左眼打了一拳,用火钳朝王某某腿部和胳膊打了三四下。经固原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所受之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火钳一把、木棍一根;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登记表、诊断证明、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5.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撒风雄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西吉县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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