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格检公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328011970********;土族,小学文化程度, 在格尔木市无固定职业及住址,群众,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格尔木市**路**号。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格尔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9日由格尔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格尔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17日、3月17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16日补查重报至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8月5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格尔木市郭勒木德镇**村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马某某持镰刀将被害人李某某左腘窝处砍伤,被害人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利器致血管损伤造成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李某甲报案材料;2.书证: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羁押证明、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查询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李某乙、李某丙证言及辨认笔录;4. 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格尔木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6.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马某某供述、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晁常君 检察官助理:李淑存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格尔木市看守所(电话:0979-8413848);
2、案卷叁册,散页材料贰页;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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