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92********,仡佬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项目部**宿舍(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谢某某在重庆市北碚区复兴街道**项目工地**桥墩下发生纠纷,进而双方发生打斗,马某某捡起地上的钢管击打谢某某左侧腰部、头部,致使谢某某左侧第4-9肋骨骨折、头皮裂伤等多处损伤。
经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谢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马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民警从现场查获作案工具钢管,依法予以扣押。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135831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钢管等物证;
2.常住人口登记表、收条、谅解书、病历等书证;
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渝公碚鉴(临床)[2019]71号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等笔录;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姜明刚
检察官助理 王 盛
2020年4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街道**项目部**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八十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查获的钢管已被依法扣押,现暂存于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复兴派出所
5.《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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