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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21978********,汉族,小学毕业,焦作市******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住焦作市解放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4月1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3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武某某等人在焦作市新华南街贾记烩面一起吃饭饮酒。21时许,马某某在送武某某回家途中二人发生争吵且多次相互推搡,马某某将武某某手机摔坏,马某某遂叫二人的朋友常某某前来调解。22时许,在果园路联通公司门口,马某某因摔武某某手机问题再次与武某某发生争吵并互相推搡,马某某将武某某推倒,致武某某头部着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武某某系头部与较大平面的物体(如地面)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外套等物证;

2、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常某某、葛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焦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西姣

检察官助理:张鹏飞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押于温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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