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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9〕15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2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捕前无业,户籍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室,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小区**号**单元**室。2018年9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0日被该局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11月8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在兰州市城关区麦积山路与旧大路交叉路口公厕处,用拳、脚殴打被害人韩某某头面部将其致伤。经医院诊断,被害人韩某某头部外伤、头皮下血肿、头皮裂伤、多处软组织损伤。经兰州市城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韩某某所受损伤程度可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4.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住院病历等;5.鉴定意见:兰州市城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张琼莺、张巨鹏

                                        2019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甘肃省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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