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3日22时许,被害人靳某某与其女友柏某某及丁某某行至本市樊城区**路**公司附近,靳某某与柏某某发生争执。陈某某、舒某某见状,指责靳、丁二人,双方发生厮打。停止厮打后,被告人马某某得知陈某某被打伤后赶到现场,对靳某某拳打脚踢,致靳某某左腿等处受伤。
经襄阳市樊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靳某某被他人伤及全身多处,致左髌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资料、到案经过、现场视频截图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翁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靳某某的陈述;4.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辨认笔录;6.案发现场视频光盘;7.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官:张勇
检察官助理:李婷婷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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