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镇**村**组**号,现住武汉市江汉区**里**栋**单元**室。曾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20年6月5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3日至2020年8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武汉市江汉区**大道与**路交汇处的**小区旁**副食店门口与被害人谭某某因打麻将发生口角,后两人在副食店门口西侧发生肢体冲突,被围观群众劝阻后,被告人马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弹簧跳刀向被害人谭某某胸腹部捅刺,被害人谭某某中刀后倒地。围观群众拨打120急救电话,被害人谭某某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谭某某系被人用单刃刺器刺破心包及右心室导致心包填塞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出警后将留在现场等待的被告人马某某带回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折叠刀照片、被害人遗体及伤口照片等物证照片;2.被告人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抓获及破案经过、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管制刀具认定书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陈某某、艾某某、覃某某、汪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扣押、辨认等笔录;7.讯问视频、询问视频及案发现场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使用管制刀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国传
检察官助理:谈园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9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三份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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