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829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镇**村**号,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由于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26日;自2020年2月26日至同年3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右腿残疾)、王某甲、王某乙母女三人因琐事在山海关区万鸿宾馆门口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王某甲推下台阶摔倒在地,将王某乙拽倒在地,致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不同程度受伤。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王某甲、王某乙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李某某构成九级残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马某某的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证明、秦皇岛市第一医院诊断书及住院病历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苗某某、王某丙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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