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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929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河北省献县******号,住本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8月11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年8月26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在献县**乡**村“**饭店”内吃饭期间,因言语不和发生厮打,后马某某持菜刀将刘某某左前臂、右腕部及右肩背部砍伤。经献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

2书证:户籍证明信、违法犯罪经历证明、到案经过等;

3证人董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献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7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书见

检察官助理:郭志达

2020年107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在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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