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河北省献县**乡**村**号,住本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6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在献县**乡**村“**饭店”内吃饭期间,因言语不和发生厮打,后马某某持菜刀将刘某某左前臂、右腕部及右肩背部砍伤。经献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
2书证:户籍证明信、违法犯罪经历证明、到案经过等;
3证人董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献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7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书见
检察官助理:郭志达
2020年10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在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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