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9日7时许,在唐山市路南区南新西道现代建筑工地上,正在做木工活儿的王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发生口角。王某某与蔡某某、崔某某一起殴打徐某某。随后赶来的被告人马某某手持铁管将徐某某的左前臂打伤,致其左尺骨完全性粉碎性骨折。徐某某的损伤程度经鉴定为轻伤一级。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住院病历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祖某某、蔡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6.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冰
(院印)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