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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hb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乡**村**号,现住临城县**站北200米路西**烧烤店内。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5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因感情纠葛,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米某甲以及米某乙(系米某甲前妻)在临城县**站北**烧烤店内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架,马某某用菜刀将米某甲砍伤。经鉴定,米某甲外力致左耳后瘢痕长1.2cm属于轻微伤范畴;外力致左肩胛骨骨折属于轻伤二级;外力致肩背部瘢痕累计长25.9cm属于轻伤二级。鉴定意见:米某甲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2.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米某乙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米某甲的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到案经过、调解书、谅解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二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家明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住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站北200米路西**烧烤店内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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